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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899-1992),奥地利裔英国知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奥地利学派、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对市场经济理论、市场运行机制有深刻洞察。1974年与他理论对手贡纳尔·默达尔一同分享诺贝尔经济学奖,以“表扬他们在货币政策和商业周期上的开创性研究,以及他们对于经济、社会和制度互动影响的敏锐分析”;1991年哈耶克获颁美国总统自由勋章,以表扬他“终身的高瞻远瞩”。代表作有《通往奴-役之路》、《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等。

全书概要:《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 berty)首次出版于1960年,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中一部重要代表作。哈耶克基于个人理性有限性和社会秩序自发性,认为自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不存在强-制,自由社会秩序是对公民产生极小的强-制并带来物质好处的秩序。一个自由的社会才能更好地应对机遇偶然的事件并获得文明发展的更大动力,压抑自由必然导致文明的没落。
《自由秩序原理》系列摘录之二十四
第三部分 福利国家中的自由

在人之上,存有着一种巨大且监护的力量,此一力量凭靠自身的意志而确使人们获得满足,并监护他们的命运。此一力量具有绝对、无微不至、恒定、远见和温和的品格。如果它的目的在于养育人以使其长大成人,那么它就似父权;但是它也异于这种权威,因为它力图使人们处于恒久的孩童状态:当然,如果人们只想欢乐,那么人们得以欢乐也是颇令人满足的。这样一种政府虽说愿意为人民造福,但是它却力图使自己成为人们幸福的唯一代理者和唯一裁定者;它虽说会为人们提供安全,能够预见并确使人们获得生活的必需品,增进人们的快乐,处理人们主要关注的问题,引导人们的努力,规定人们财产的承继方式,并分配处理人们的遗产,但这岂不是人们根本不思和完全不去操劳烦恼琐碎的生计吗?而这就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托克维尔(A. De Toqueville)
第二十四章 教育与研究
一般的国家教育(State education),仅是一项将人们模塑成完全相似的人的人为设计:而通过此种教育强加于人们的模型,则又定是那些能令政府中的支配性力量——不管它是君主、牧师、贵族还是当今社会的多数——感到满意的东西;随着这种国家教育的效率及成功程度的提高,它将渐渐确立起一种控制人们心智的专制,而这也势必会导致确立一种对人身的专制。
——约翰·穆勒(J.S.M il l)
1.知识可能是所有以极高代价获得最重要财富之一。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社会的有效运作须依赖于知识资源的获得,而这又首先须以掌握一定技术——其中首要的乃是“阅读”的技术——为前提条件。对于知识传播来说,竞争乃是最强有力的工具之一,但毋庸置疑,知识应用也须经由主观刻意努力。人们常常因为无知(ignorance)而做出不利于他人事体,因此为把知识传授给那些没有多大兴趣者而做出一定牺牲的人常被有益于整个社会的。就儿童而言,他们并不是那种自由主张可以完全适用而具有责任能力的个人,因此似乎把他们的身体和精神交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去负责乃是儿童最大利益之所在,要求父母或监护人为他们所养育或照管的儿童提供某种最低程度教育所依据的理由显然非常充分,但是这绝不意味着父母双亲应当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可以按其所愿去对待自己的孩子,社会其他成员当然也与儿童福利问题利害攸关。主张义务教育(compulsory education)通常有两个方面理由及双重含义:一是同胞与我们共享一定基础知识和信念大家都将面临较少风险并获得较多益处;二是普及教育是民主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要知道,普通教育(general education)并非只是个知识传播(communicating knowledge)问题。一个社会过分强调共同的价值标准(standards of values)之必要性有可能会导致非常不自由的后果,这在那些久已形成的并由绝大多数本地人组成的社会中可能不太严重,但是对于比如大移民时期的美国来说就很严重。似乎可以肯定地说,如果美国没有借公立学校制度(public school system)在其社会中刻意推行那种“美国化”(Americanization)政策,那么美国就不可能成为这样一个有效的“种族大熔炉”(melting pot)而会面临种种极为棘手问题;然而,所有教育都必须且应当根据某些明确价值观念加以指导,却也是公共教育制度(system of public education)会产生真正危险的根源。就这一点而言,大多数19世纪自由主义者对于那些由知识传播所能达致的教育成就有着一种天真幼稚的信赖,他们根据唯理式自由主义观(rationalistic liberalism)常常主张普通教育并为之提供理由,似乎知识传播可以解决所有的重要问题,似乎只要将那种受过教育者多余出来的少许知识传播给大众,就能够实现“对无知的征服”(conquest of ignorance),并且经由这种征服而可以开创一个新对代。遗憾的是,我们实在没有多少理由可以相信,一些人所获致的最优知识如果在某个时候能为所有人都拥有就可以实现一个完美社会理想了;也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一个社会中受过较多教育者与受过较少教育者之间的知识差异会对社会特性产生如此这般的决定性影响。
2.进一步的问题是,应当以何种方式提供义务教育?应当为所有人提供多高程度的义务教育?享受较高程度义务教育的人又应当如何挑选以及由谁来承担这部分开支?对于那些支付教育费用将是一项沉重负担的家庭来说,教育费用应当由公共资金来支付很可能是采用义务教育的必然后果之一,那么究竟多高程度的教育应当由公共资金来提供以及以何种方式来提供?从历史上来看,在推行义务教育之前,政府通常都是通过建立国立学校(state schools)的方式来增加各种教育机会的;使教育发展成义务教育的最早试验——实行于18世纪初期的普鲁士——事实上仅限于政府已建立学校的那些地区,正是通过此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教育成为普通教育的进程;然而这绝不意味着,现今推行的义务教育甚或由政府资助的普通教育,就应当以政府来建立或管理这些教育机构为必要条件。一个颇令人费解的事实是:最早且极具效率的教育制度之—,亦即那种将义务教育同政府所提供的大多数教育机构相结合的教育制度,乃是由一位伟大的个人自由倡导者即冯·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所缔造的;然而,早在此前十五年他甚至还论辩说,公立教育(public education )是有危害且不必要的,因为它阻碍了成就的多样性,而自由的国度早就存在教育机构,在他看来,教育“完全超出了政治机构应当受到恰当限制的范围”;正是普鲁士在拿破仑战争时期所面临的特殊困境及国防需要,致使洪堡放弃了他前此的立场,当他对强大的组织化国家的追求,致使他将其后半生中大部分时间专注于建构一种后来广泛推广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家教育制度(a system of state education)时,就把他早期“个人人格得到最为多样化发展”的追求丢弃在了一边。人们很难否认:普鲁士因此而达致的一般教育水平,乃是促使经济得以迅速崛起以及后来全德意志的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值得追问的是,此种成功难道不是以一种极高的代价而获得的吗?在此后几代人时间里,普鲁士所扮演的角色完全有可能使人们怀疑,那种曾经倍受赞誉的国家教育制度,对于世界甚或对于普鲁士本身来讲是否就是幸事。正是那种高度集权化且由政府支配的教育制度,将控制人们心智的巨大权力置于了权力机构的操握之中;这种制度不仅主张政府对这种义务教育部分内容加以规定,还主张由权力当局为所有公民提供一种共同的文化背景,在政府控制了文化传播主要工具的地方注定会产生隔离压迫种族或宗教少数派(ethnic or religious minorities)问题,而这也已逐渐成为民族摩擦、宗教冲突的主要根源。对于那些亲眼目睹了发生在奥匈帝国种种冲突的人来说,与其让一些孩子在争夺谁应当控制正规教育权力的战斗中被杀死,不如根本不让他们接受这种正规教育。即使教育是一种为我们提供了实现某些目标最佳方法的科学手段,我们亦不可能期望那些最新方法应当得到普遍运用并在同时完全排除其他方法的适用,更何况人们所追求的目标亦不应当是一致的。然而,如果所谓科学意味着可以根据客观检验标准加以判定,那么几乎没有什么教育问题属于科学问题,教育问题多半为彻头彻尾的价值问题。事实上,在国家教育制度下,所有基础教育(elementarv education)都有可能被某一特定群体所持理论观点所支配,这些支配教育的特殊群体想当然地以为其拥有着解决那些问题的科学答案,因此,将整个教育制度置于国家管理或指导之下切切实实地隐含着种种危险。
3.事实上,人们对教育所能拥有的对人心智的控制力评价越高,则人们就越应当相信将此控制权置于任何单一权力机构支配之下所具有的危险。在教育领域中,对自由的最大威胁可能来自于心理技术发展,这些心理技术可以赋予人们以某种前所未有的能力以蓄意地型塑人们的心智,这个问题在教育领域要其他任何领域都严重得多。诚然,我们要控制人类发展的基本条件,我们就必须拥有能够洞察人类发展条件的知识,有人甚至认为,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教育而型构并生产出为人们普遍认为需要的各种类型人(the human types)将是一项有益之举;如此这般,教育重大问题或许很快就会转变成一个如何防止人们滥用其已确实拥有能力的问题,而这种能力的运用对于那些认为一种受控制结果必定要优于那种失控结果的人来讲恰恰具有着最大的诱惑力。我们很快就能发现,真正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乃在于——政府不再充当教育的主要管理者和提供者,而应当成为个人的公正保护者以防阻一切滥用此类新近发现的能力的作法。现在已无人怀疑,教育不仅须由政府资助而且须由政府来提供的这种状况已不再成为必要,因为普通教育(universal education)的传统和制度在今天已经牢固地建立起来了,而且现代交通运输的发展也已解决了大多数因学校与学生住家相距太远而导致的种种棘手交通问题。诚如弥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教授指出的,通过向双亲提供保证负担每个孩子教育费用的凭证——他们可以将这种凭证交给各自为孩子所选择的学校——的做法,现今在毋需维系政府开办学校的状况下,用公共资金(public purse)来支付普通教育费用在实践上已完全可行。当然,政府直接为少数偏僻社区提供学校教育还是必要的,在这些地方由于学龄儿童人数非常少从而教育平均成本也就非常高所以不适合开办私立学校;而对于绝大多数人的教育而言,完全可由私人致力于教育组织和教育管理,而政府仅提供基本资助并为所有学校确立担保之费用的最低标准。这样,孩子父母可以在要么必须接受政府所提供的任何教育要么自己为一种不同但稍微昂贵的教育偿付全部费用间做自主选择,如果他们选择一所公私共管的特殊学校,那么他们也只需支付基本费用以外的费用便足够了。
4.教育领域一个更为棘手的问题是,多高程度的教育应当由公费来支付,在所有人都能获得的最低限度教育之外应当由谁来获享那种较高程度的教育?几乎毋庸置疑,教育虽说能够增加人们对公共需求的贡献,然而超过一定时段而加以延长的教育必须证明就此所付成本为正当,所以享有这种较高程度教育的人将始终只能是全部人口中的一小部分。再者,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我们并不拥有某种可靠的方法可以预先确定年轻人中谁将从高等教育(advanced education)中获致最大裨益。此外,不论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都无从避免如下情形的存在:许多获致高等教育的人后来都将享受超出其同辈人所能享有的物质利益,其原因只是社会上其他人士认为值得对他们教育做更多的投资,而不是因为他们比其他人具有更高天赋能力或者比其他人做出了更大的努力。至于应当为所有人提供多高程度的教育或者应当要求所有孩子上多长时间学的问题,则必须视特定情形而论,如有关社会总财富、社会经济性质甚至还有可能包括影响青少年成熟年龄的气候条件等。此处真正重要的问题乃是,应当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从那些接受一般最低限度之教育的人当中挑选出一些接受较高程度教育的人。无论是从物质资源角度来看还是人力资源角度来看,延长教育时间(prolonged education)所需的费用,即使对于一个富裕国家来说也是相当大的,因此为大部分人提供高等教育的欲求在某种程度上将始终与为所有人延长教育年限的欲求发生冲突。一个社会如果希望从有限教育经费中获致最大程度经济回报,那么它就应当为相对少量精英集中提供较高程度教育;而这意味着,应当增加接受最高程度教育的那部分精英人数,而不应当为大部分人延长教育年限;但是,如果精英高等教育以政府管理教育为依托,这在民主制度国家显然是不可行的。主张对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和研究进行补贴的理由,一定不是这种补贴能给接受者带去利益而肯定是能为整个社会带来种种益处;我们似没有什么理由主张对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vocational training)也进行补贴,因为在职业培训中较为熟练地把握一门职业技术将在受训者获得更强收益能力中得到反映,而这一点已构成了判断投资此种职业培训是否可欲的相当恰当标准,在需要这类培训的职业中大部分所增加的收益只是对投资于此种职业培训资本的一种回报;对此最佳解决办法似乎是:应当使那些似乎能够对其所做投资作出最大回报的人获得信贷,然后再由这些人在将来用其增加的收益偿还这部分借贷,尽管这样一种安排会在实践中遇到相当程度的困难。当然,高等教育情势与这种职业培训略有不同,因为对高等教育投入高昂费用并不可能导致受过较好教育的人士在将其服务出售给其他个人时获得相应较高的报酬,高等教育的目标在于使知识在整个社会内得到进一步的传播和增进,一个社会从它所培养的科学家和学者那儿获致的收益是不能根据这些人出售其特定服务所标明的价格来衡量的,他们的大多数贡献对于该社会所有人来说均是免费可得并可资利用的,因此社会应当资助那些有指望并倾向于从事这类研究的人士,至少是对他们中部分人士提供资助。然而,认定所有在智力上能够获致高等教育的人都有权要求享受高等教育,或使所有具有特别才能的人士都成为博学之士,或所有具有特别才能的人士由于接受了此种高等教育所以就应当获得富足的物质利益,甚至还有人认为,高等教育只应当由那些对接受这种教育拥有无可置疑之能力的人士享有,而且也应当成为人们迈向更高地位的正常的甚或是唯一的路径,所有这些观点都绝非自明之理。如果所有具有较高天赋的人都被刻意地且成功地吸纳入富裕者群体之中,而相对贫困的群体具有较少才智这一点不仅成了一种一般性预设而且也成了一种普遍性事实,那么贫富阶级之间的分野或分裂就会变得更为尖锐,较为不幸的人也会遭到更为严重的蔑视。此外,如某些欧洲国家那样,知识分子数量已超出了我们能以一种有效方式加以利用的规模,对政治稳定而言几乎没有什么比存在着一个为自己所学找不到销路的知识无产阶级(intellectual proletariat)更具危险的事情了。因此,在所有高等教育中都将面临这样一个一般性问题,即:一定数量的年轻人必须依某种方法被挑选出来——而且是在人们不能确信谁将从高等教育中获益最多的年龄时段——使他们接受一种能使他们比其他年轻人赚得更高收入的教育;而且为了证明这种教育投资的正当性,人们还必须依某种方法去挑选这种教育的接受者,从而使他们获享赚取更高收入的一般资格。最后,我们还必须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由于社会上其他人通常都不得不承担支持高等教育的费用,所以那些从高等教育中获益的人因而一直享受着某种“不劳而获”(unearned)的优势。
5.由于政府愈来愈把教育当作一种实现平均主义目标的工具,政府对教育的控制的主要目的一直在于确使所有人的前途得到平均的安排,试图实现一种机械式平等(mechanical equality),而这种平等无疑会剥夺那些只能由某些人享有而不能提供给所有人的利益,此趋势在教育领域中已表现得极为明显而实无可抗辩。必须指出的是,在某种程度上,确保机会平等与使机会同能力相适应(adjusting opportunity to capacity)(这种能力与任何道德意义上的品行无甚关联)这两种相互冲突的欲求,已被那些平均主义者搞得混淆不清了。应当承认,就公费教育而言,主张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论点是很有说服力的。然而,如果因此反对给予较为幸运者以任何特别利益,实际上就意味着:必须给予所有儿童以任一儿童所能获致的东西,而且任何儿童都不应当拥有不能提供给所有儿童的东西;进一步推论就意味着,对任一儿童教育所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对每个儿童教育所支付的费用。如果这就是公共教育的必然后果,那么就应该反对政府关注基础教育(只有这种基础教育确能为所有儿童所享有)以上的任何教育,并主张将所有高等教育交由私人去管理。无论如何,要求某些利益必为某些人享有,绝不意味着某个单一权力机构应当拥有排他性权力,以决定这些利益应当归谁享有。从长远角度来看,由权力机构支配此类权力,事实上不可能推进教育的发展,也不可能创造出更令人满意或更公正的社会状况;任何单一权力机构都不应当享有垄断性的判断权,来判断某种特定类型的教育具有多少价值,应当对进一步的教育给予多少投资,以及应当对不同类型教育中的哪一种教育进行投资。任何社会都不存在货不可以存在一种可供我们据以对不同目标相对重要性做出判断或对不同方法相对可欲性作出判断的唯一标准;人们能够不断地获得各种替代性方法以作选择在教育领域或许要比在其他任何领域都重要,因为教育领域的任务乃是使年轻人获享各种能力以适应变化不定的世界。就公正问题而言,从社会一般利益来看,那些最“应当得到”高等教育的人,未必就是那些通过做出努力和付出代价而被认为具有最高主观品行(subjective merit)的人士。天赋能力和天生才能如“不公之利”(unfair advantages)乃是环境的偶然成就,而且将高等教育的利益只给予那些我们自以为能预见从高等教育中获致最大利益的人,也必将增进而不是消除经济地位与主观品行之间的脱节。在教育领域,那种力图根除偶然因素影响以求“社会正义”的努力,同样只有通过根除所有那些不受计划控制的机会方能实现;因为文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依赖于个人能够最充分地利用他们所遭遇的一切偶发因素,以及个人能够最充分地利用一种知识在新环境中所能赋予他们的那些基本上不可预测的有利条件。为了实现正义竟然强硬地主张所有人都应当以同样机会为出发点,不论其动机多么值得称道这种主张都是一种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妄想;任何妄称已经实现了或已经接近这个理想的做法,都只能使那些较不成功者的状况变得更糟;只有通过剥夺掉某些人所具有但却不可能提供给所有人的机会,才能使每个人的机会都不能大于最不幸者的机会,其结果肯定会扼杀大多数人的机会。一些人在学术研究或科学探索方面显示出了卓越的能力,不论其家庭财力如何都应当赋予他们以继续从事这方面研究探索的机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赋予了任何人以主张这类机会的权利,或只有那些被确认为拥有这种卓越能力的人才应当享有此类机会,甚或如果不能确保所有通过同样客观考试的人都获享这种机会就没有人应当享有它。并不是所有能使人们作出特别贡献的素质都能够藉由考试或测验而被确定,因此至少使某些具有这类素质的人得以享有某种机会,要比将这种机会给予所有能满足同等要求的人的做法更重要。热爱知识欲求或多种兴趣的特殊组合,可能要比显见天资或任何可测得能力更重要;而那种可以养成一般性知识和兴趣的背景,或者由家庭环境养成的对知识的高度尊重,可能会比天赋能力更有助于成功。某些人得以享有一种极为有益的家庭氛围影响,这对社会来说乃是一项财富,而平均主义政策无疑会毁掉这项财富;对这项财富的运用,只有在存在着那种不应当根据道德品行加以评价的非平等(unmerited inequalitis)情况下才有可能。既然对知识的欲求是一种可能通过家庭得以传承的品格,那么就应该通过物质上的牺牲而使那些对教育予以极大关注的父母能够确使自己孩子获得良好教育。
6.主张只应当把教育机会给予那些已被证明具有一定能力的人,必然会导致全部人口按某种客观的考试标准被分成三六九等,而且也只有一套关于何种人有资格受益于高等教育的观点盛行于其间。这意味着将人按科层分级的方式纳入一等级制度之中:被证明具有天才的人位于顶层,被证明低能的人则处于底层;此种等级制度会变得更糟,因为这种等级被认定可以反映不同等级者的“品行”(merit ),并由此将决定人们获致“价值得以表现自身”的机会和途径。如果人们只试图通过一种政府教育制度去实现所谓的“社会正义”,那么这个社会将只盛行一种关于高等教育内容或制度的观点,进而也只盛行一种关于具有何种能力方有资格获得高等教育的观点,更有甚者,某些人业已接受高等教育的事实亦将被认为他们原本就“应当得到”这种高等教育。在教育领域中,公众的确有志于帮助某些人,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只有那些根据某种一致同意的观点被认定应当得到公共资金援助的人才应当被允许接受高等教育,或除了根据这种一致同意的观点以外任何人都不得根据其他理由帮助特定的个人。由于一个国家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群体,所以应当给予每一群体中某些成员以接受这种教育的机会,尽管某些群体的最优者可能不如其他群体中并未获得这种机会的成员有资格;正是基于此一理由,不同地域的群体、不同宗教信仰的群体、不同职业的群体甚或不同的种族群体,都应当能够帮助某些年轻成员获享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通过那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来反映各自群体对教育的尊重程度及看法。普遍依据“认定能力”(presumed capacity)标准而提供教育机会的社会,较之家庭出生这类偶然因素被公认为具有重大作用的社会,对于那些不成功者来讲是否更容易承受?例如,一项对社会流动(social mobility )的研究表明:英国“文法中学(grammar schools)已成为新精英的摇篮,此种精英由于是根据‘测定才智’(measured intelligence)标准挑选而得,因而其地位极为牢固较少受到挑战;但这种挑选程序,将趋向于强化那些在社会地位等级中已位于高层职业者的声望,并趋向于将所有人都划分成三六九等——许多人渐渐将这种等级间区别视之为如好坏人般黑白分明(distinct as sheep and goats),一个人现在不能上文法中学要比过去更能体会到没有资格的滋味,也会感到更加愤怒。就此而论,表面上的假公平可能比不公平更难令人忍受。应当充分认识到,为所有人增加机会有可能会只有利于那些能够较好地利用这些机会的人,而且常常会在努力之初就会增加不平等现象。毋庸讳言,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差异,不管是天赋能力差异还是机会不同,都创造了这种不公之利;然而,由于任何个人的主要贡献都在于最充分地利用他所遭遇的偶然因素,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讲成功一定是一个机遇的问题。
7.从最高层面看,由教育传播知识实与通过研究而增进知识无从分离,只有那些主要从事研究工作的人才能够对那些会突破现有知识边界(the boundaries of knowledge)的问题进行探究。19世纪特别是欧洲大陆的大学事实上只是一些研究机构,它们所提供的教育充其量只是其研究的副产品,学生是通过给有创造力的科学家或学者担当学徒(apprentice)的方式来获得知识的。此后,由于在达到知识边界以前必须掌握的知识量大幅度增长,根本不想突破知识边界但却接受了大学教育的人数也有了大幅度增加,大学性质也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变化,当今所谓“大学工作”(university work)相当大部分其实仅为大学前教育的一种沿续,只有“研究院”或“研究生院”(graduate or postgraduate schools)最优秀者,仍然在很大程度上致力于传统欧陆大学所特有的那类研究工作。然而,一个国家的智识水平仍然主要依赖于此类研究工作,尽管在那些试验性科学领域由年轻科学家在其间担当学徒的研究机构,仍在某种程度上满足着此一需求,但在某些学术领域中那种按民主方式对教育加以扩展的做法,会不利于开展那种使知识得以保持发展之势的原创性工作。一起说当下西方世界受过大学训练的专家人数不够,倒不如说真正具有顶尖水平的人数奇缺;尽管其原因主要在于大学前教育所提供的准备不充分,以及研究机构所具有的种种功利性偏见致使它们将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授予职业资格方面,但是我们却不能忽视民主制度在这方面所起的负面作用——将关注重点放在为绝大多数人提供更好的获得物质利益机会,而较少关注知识增进问题——者始终是少数人的工作也的确最有理由要求公众给予支持。像旧式大学那样的研究机构致力于拓宽知识范围方面的教学和研究之所以仍然有可能继续成为产生新知识的主要源泉,其原因在于只有这类研究机构才能提供选择研究问题的自由,才能为不同学科的代表人物提供沟通和交流的条件,而正是这些方面的保障为认识和探究新观念提供了最优越的条件。的确,对旨在实现某一已知目标的工作进行刻意的安排和组织,能在很大程度上推进知识在某一已知方向上向前迈进;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知识的普遍进步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且不可预见的重要成就,一般来讲并不产生于对具体目标的追求之中,而是产生于对各种机会——亦即每个个人所具有的特殊知识、天赋能力、特定环境和社会交际等因素之间的偶然性组合所创造的机会——的把握和运用之中。尽管专门化研究机构在开展所有“应用性”研究工作方面可能最具成效,然而这类研究在某种程度上却始终只是指定性或针对性研究(directed research),其目标乃是由专门化设备、聚集在一起的特定队伍,以及该机构所旨在实现的具体目的所决定的。为拓展知识领域所作的开拓性“基础”研究(fundamental research)通常并无固定的论题或题域,而且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进步通常都是由于否弃传统学科分工(division of disciplines)而带来的。
8.以最有效方式支持知识进步的问题与“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密切相关。最初提出学术自由观念者的欧洲大陆学,由于这些国家大学一开始大都是国立研究机构,因此当时完全是为了反对国家从政治上干预这些机构的研究工作。然而,学术自由所涉及的真正问题远要宽泛得多,不仅有极为充分理由反对由外行的政府机构对所有研究做任何单一统筹规划和指导,也同样有极为充分理由反对由一些具最高声望的科学家和学者组成学术评议会(senate)对所有研究进行这类指导和规划。虽然,某个科学家对基于那些在他看来全不相干的考虑而干涉其课题选择和研究的行为会深恶痛绝,但这比起所有研究机构统统受制于关于特定时期何者最有益于科学发展的某种单一观念这种情形,有多种多样、即使各自受制于不同外部压力的研究机构存在其危害一定会更小。学术自由当然不是指每个科学家都应当进行在他看来最为可欲的研究或整个科学应当自治,而主要是指应当有尽可能多的独立研究工作中心,让至少那些已被证明有能力增进知识发展并被证明能专心于自己研究工作的人士,能够自行确定其将为之付出精力的研究问题,并能够阐述和讨论他们已经获得的结论而不论这些结论是否符合其雇主或大众的愿望。在实践中这意味着,那些在其同行心目中已具资格的人士,以及那些因此而获致可以决定他们自己及其其助手研究工作的高级职位研究人员,应当享有工作或职位保障或终身任职保障(security of tenure);授予此项特权的理由,与确保法官终身任职的理由相类似:并不是为了特权享有者个人的利益,而是因为从总体上来看,处于这类位置上的研究人员在得到保护而不受外部观点压力的状况下,能够最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当然,这绝不是一项不受限制的特权,它仅仅意味着这种特权一旦被授予就不得撤销,但授权书或任命书中有特别规定者除外,而且随着可以随经验积累进行修改。宽容不应当包括对不宽容的提倡,正是基于此,虽然不应当给予一个纳粹分子以“终身教职”的权利,但如果他在没有这类明确限制的情况下已经获得了此项“终身任职”权利,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像对待其他类似任命一样去尊重对他的任命。然而,除了关于终身任职权的考虑之外,任何人似乎都没有理由把按其所愿进行研究和教学的自由作为一项权利来主张,或者任何规则也没有理由硬性规定任何持有某一特殊观点的人士不得享有此项自由。一个旨在达到高水准的研究机构虽说很容易认识到,只要它授予其研究人员甚至是最年轻的研究人员以选择研究课题和所持观点的广泛自由,它就能够吸引到第一流的学术人才;但是尽管如此,任何人也都没有权利要求该研究机构在不考虑他所具有兴趣和所持观点的情况下便雇佣或任命他。
9.人们在今天已极其深刻地认识到,必须保护研究机构或教学机构(insti- tutions of learning),以使它们免遭政治集团或经济集团的粗蛮干预;但是,人们仍需要保有高度警省,尤其是在社会科学领域,压力或干预的实施常常是假高度理想化的且得到普遍支持的公共目标之名来实现的。对一尚未得到普遍接受的观点施以压制,可能会比反对一种广为流行的观点更为有害。甚至连托马斯·杰斐逊这样的人在当年都主张,在政治学或称政府学( government)领域内,弗吉尼亚大学所教授的原则以及所采用的课本均应当由当局来规定,这是因为下一任教授可能是一名“过时联邦主义学派成员”——这种情况无疑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省!然而,当下实际危险与其说在于显而易见的外部干预,不如说在于那些掌管金钱的人因研究对经费日益需求而谋取到的越来越多控制权。这种对研究经费的控制权,对于科学进步构成了一种真正的威胁,因为某些科学家本身也持有那种力图以一种统一集中方式指导所有科学研究活动的想法,而对研究经费控制则有可能有助于此一想法的实现。尽管一些人在马-克-思-主-义强大影响下打着科学规划旗号于1930年代所发动的第一次巨大攻击已被成功地击退,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种种试图将科学研究活动“组织”起来并使之迈向特定目标的企图,仍有可能以新的形式再表现出来。无可争议的是,对于人们已经知道可以实现的任一目标或任何数量有限的目标来讲,如果在集中配置所有资源的过程中优先考虑实现这些目标,那么就很可能以较快的速度实现它们——这就是在短期战争中全权性组织(totalitarian organization)事实上能够更为有效的原因,也是人们认为这样一种政府(它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时机发动战争)对其他国家极具威胁的原因;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如果所有研究活动均指向那些在现今看来最为重要的目标那么知识普遍进步就能更加迅速,以及从长期来看刻意将科学研究活动加以组织的国家就会变得更强大。以为现代工业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大工业实验室或研究室之间所展开的有组织协调作业,就误以为致使人们相信指定性或针对性研究具有优越性,是不符合事实的;其实,主要科技进步其比例远远超出我们通常所认为的部分乃经常是出自于个人的努力,是人们在对业余兴趣的追求中或者仅因偶然因素而开始对其问题展开研究的过程中做出这些贡献的,这在应用性研究是如此而在基础性研究领域都更是如此。在基础性研究领域中强调协调作业和合作研究事实上是很危险的,很可能正是由于欧洲人所具有的强烈个人主义倾向,使他们在最具原创性基础性研究领域中,拥有着某种超过美国科学家的优势。科学研究并不是根据某种用以判定其社会功效的统一观点来决定的,如果每个被证明为具有研究资格的人都能够致力于他自己认为最利于其作出贡献的那些工作,那么知识就可能得到最快发展。尽管在如何以最佳方式管理那些用于支持研究的独立资金方面仍缺乏足够经验,我们也还无从确信大基金会是否会像人们所设想的那样始终能够产生有助益的影响;但几乎毋庸置疑的是,通过各种私人捐款而形成基金以资助有限的研究领域,可以说是美国状况最有希望的特征之一。在思想和精神领域内保持自由,从长远来看将依赖于对物质资源控制权的分散,亦将始终依赖于那些能够将大量资金用于他们所认定重要目标的个人存在。
10.在我们最无知的地方,亦即现有知识之边界没有人能够预言迈出下一步结果是什么的地方,自由亦就最为重要。也正是在这个领域,我们还能够指望大多数研究人员在他们认识到这种威胁时会团结起来捍卫自由。我们之所以主要关注其他领域的自由,乃是因为人们在今天常常忘记智识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是以更为宽泛自由为基础的,换言之,没有这种更为宽泛的自由作为基础智识自由亦就无法存在。但是,自由的终极目的乃在于扩大人们超越其前人的能力,对此,每一代人均须努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亦即为知识的增长和为道德信念和审美观念的不断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在此领域,任何上级或机构都无权将一套关于何为正确或何者为善的观念强加给人们,而只有进一步的经验才能决定什么观点应当盛行。只有当人们超越了其此在的自我(present self),亦即只有当新颖者得以产生且对他的评价也有待于未来时,自由才会最终显示出其自身的价值;因此,教育和研究等问题又把我们带回到了我们的首要论题——从分析自由以及对自由限制各种较间接且较不显现的后果,到探究它们最直接地影响各种终极价值的问题。我以为,冯·洪堡的精辟论断——百年前约翰·穆勒将其登录于《论自由》的篇首——最适于用作本书的结语:“本书所阐明的每一论点,都明确且直接趋向于这样一个首要的大原则,即人得到最为多样化的发展具有着绝对且本质的重要性”。

(摘录自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邓正来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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